禁錮81外籍漁工 11船東被訴
【明報專訊】81名外籍漁工合法到台卻遭違法拘禁,高雄地檢署去年5月指揮搜索2處岸置所,將他們救出。檢方認定船東涉犯人口販運,18日將林姓船東等11人、2名岸置所負責人及6名員工共19人,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妨害自由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共368萬餘元。雄檢偵辦越南漁工逃逸案時,接獲漁工透過社工師寫信控訴,指到了高雄港後曾被拘禁。檢警蒐證,去年5月於前鎮、小港兩處外籍船員岸置所,查獲越南、菲律賓、印尼、坦尚尼亞等81名外籍漁工遭非法限制行動自由。檢方發現,2處岸置所對外窗戶封死,36平方公尺房間擠進50人,多人擠在一起難以躺平,出入大門及房門也被上鎖,還以監視器24小時監看,已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所指「拘禁」、「監控」,並讓被害漁工「難以求助」。
據調查,漁工月薪平均僅300至500美元,比菲律賓平均295美元、印尼約286美元略高而已,明顯低於當時的基本工資2萬元,就連每日工時動輒10餘小時,也未拿過加班費。
月薪比基本工資低
檢方起訴法條引用《國際勞工公約》之普世國際勞工標準,及兩公約所揭櫫相關人權保障,認定船東與外籍漁工所簽訂勞動契約,明訂以法律為準據法,給付待遇應符合台灣勞工最低薪資,不能有差別待遇,認定已屬剝削。
被告船東喊冤指出,越南漁工逃跑機率幾乎是百分之百,不得已只好集中管理,但不清楚岸置所用什麼方法防止漁工跑掉;也有人說因有漁工涉及刑案,檢方要求隨傳隨到,另怕漁工亂跑或喝酒鬧事,才安置在岸置所。
辯漁工逃跑機率高
岸置所負責人及員工則辯稱,因越南漁工逃跑機率太高才先安置,不然逃跑1個就要被罰3萬元,並跟其他不想做的印、菲漁工分樓層管理,短暫安置7至14天就會送回國,漁工有需要時就用對講機,會開門讓他們出來等。
檢方認定,限制行動自由已屬違法拘禁,未與台灣勞工一樣同工同酬,雇主也涉剝削,11船東因所聘漁工從1人至57人不等,自2014年1月起,分別「省下」2000餘元至243萬餘元不等成本,不法所得合計36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