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務處過去一直拒絕完整公開《警察通例》全部章節,包括民間最關注的第29章《使用武力及槍械的使用》,理由是是防止損害警隊的正常及有效運作。民間團體促盡快公開警例,讓公眾監察。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去年發表審議香港人權狀G的報告上,亦建議警方公開《警察通例》及其他武力使用相關指引,確保符合國際標準。 法改委曾倡仿英 警例成法定守則 民陣召集人區諾軒促請警方公開《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全文,特別是有關武力使用的章節,因現時公眾及民間團體無從監察警方執法及使用武力是否符合指引。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亦表示,香港作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適用地區,應尊重委員會的建議,公開指引,又說現時本港在警權監察及問責機制相對落後。 王浩賢又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2年曾就本港拘捕問題發表報告書,並引用英國例子,稱英國警方規範警方拘捕、羈留、搜查等權力的《職務守則》,已納入《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成為法定守則。報告書稱有關《守則》有別於本港《警察通例》,是完全公開的,《守則》的訂立須諮詢當地市議會、法律專業團體,並經英國國會決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同時,《守則》在刑事及民事訴訟中,可接納為證據,而沒有遵守《守則》的警務人員即屬違規,須受紀律研訊。 英警守則須國會通過 完全公開 法律改革委員會當時建議本港當局採用英國的方式,由當局諮詢公眾後,將類似《守則》提交予當時的立法局通過,惟有關建議一直未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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