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搶警槍案 一傷者索償
【明報專訊】內地無業漢於2014年9月因自殺不遂,被送到北區醫院急症室,因無身分證明文件而被警方拘捕。內地漢在醫院內掙脫手銬,搶奪警員佩槍,混亂中連開6槍,事件中共4人受傷。案中其中一名傷者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內地漢、醫管局及警方等索償。
被告為搶槍者警方醫局
原訴為張福群;被告為黃世德、醫管局、中槍受傷警員周承志及警務處長。原訴於入稟狀指出,因4名被告的疏忽,導致他於2014年9月15日在北區醫院急症室意外受傷,而事件亦導致他於2014年11月16日及今年1月10日,同樣在北區醫院或附近受傷。入稟狀未有透露原訴身分及受傷詳情,亦未有透露索償金額。
稱致事後再傷兩次
資料顯示,2014年9月15日,持雙程證來港的黃世德被發現在粉嶺中心一餐廳內咬脈自殺未遂,被送到北區醫院急症室,他提供姓名和年齡後便拒絕回答問題,由於警員未能在他身上找到身分證明文件,遂以非法逗留拘捕他。黃趁警員替他鬆開手銬時,突然用力掙脫手銬,轉身大力將警員推向牆,繼而搶奪警員腰間佩槍,警員用雙手按住槍袋,另一警員嘗試制止被告,糾纏間3人跌倒在地,黃上半身壓在被搶槍警員身上,另一警員則壓在被告背上大呼求助。混亂間黃用警槍開了6槍,最終被警方、醫護及巿民合力制服。黃去年在高院承認3罪,被判囚40個月。
【入稟編號:HCPI9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