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因將他人的獲獎攝影作品改圖後發在自己微博上,台灣藝人林志穎被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判定構成侵權,需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4.5萬元(人民幣,下同),並在其新浪微博將致歉聲明連續72小時置頂。 澎湃新聞網報道,2013年8月25日,林志穎發微博慶祝粉絲達到2100萬,配圖的原圖為攝影師朱慶福於1992年拍攝的中國偵察兵攝影作品,該相片曾獲得第18屆全國攝影藝術展覽金獎等多個獎項。但在林志穎的微博配圖中,其中一名偵察兵被改成林志穎的頭像。朱慶福將林和新浪微博相關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110餘萬元。林志穎辯稱,其在收到朱慶福的起訴狀後,第一時間斷開鏈結,並於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致歉,原告索賠金額過高。 法院認為,林志穎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微博、向不特定用戶傳播,未為朱慶福署名,應當意識到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裁定林侵犯朱慶福作品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林志穎應在其名為「夢想家林志穎」的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72小時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朱慶福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5000元,合計3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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