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鄭宣誓案 原告申上訴許可 官指期限已過 押後判決

[2017.08.18] 發表
法官早前於判辭中指,原訴羅景楊(前)是不合理延誤訴訟,故拒絕讓他補交保證金,案件繼續擱置,羅昨不服判決昨欲提上訴,惟法官直指其上訴期限已過。(黃文雋攝)

【明報專訊】市民羅景楊早前透過律師代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朱凱Y及鄭松泰的宣誓是否有效,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交保證金,案件一直擱置。羅景楊早前要求法庭重啟案件,法官其後頒下判辭,指羅是不合理延誤訴訟,拒絕讓他補交保證金,案件繼續擱置。羅不服判決昨欲提上訴,指宣誓事宜涉重大憲制爭議,惟法官質疑此點與羅無交保證金無關,更直指其上訴期限已過,終押後判決。

指事涉憲制官:與無交保證金無關

原訴羅景楊的代表大律師馬恩國昨陳辭時,要求法庭指示繼續擱置的判決是否是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若是,原訴便可直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若不是,便須由原訟法庭發上訴許可。馬希望法庭能就此問題盡快裁決,因原訴須在判辭頒下後14日內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

惟法官區慶祥指出,其判辭上月31日已頒發,無論如何,原訴的上訴時限已逾時,但認為馬已就此向原訴提供法律意見,加上這並非原訟庭須處理的事宜,故不作爭論。

大狀:宣誓應簽名確認才完成

馬恩國其後又指出,宣誓程序應到宣誓人簽名確認他們的誓言才算完成,故朱凱Y及鄭松泰在宣誓後叫口號不符條例要求,應撤銷兩人的議員資格。區官聞言質疑,早前聆訊只針對原訴無交保證金的程序事宜,與宣誓情G有何關係。馬回應指自己提出的是一個針對宣誓程序的全新論述,認為法庭須超越程序的觀點,考慮其說法對憲制的影響。區官終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HCMP482、4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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