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因身體狀G不賠屬違例 醉駕者第三保裁有效
【明報專訊】遭裁定酒後駕駛罪成的銷售員,不滿同時被控以「沒有第三者保險駕車」罪,上訴至高等法院,稱根據條文,保險公司不可因駕駛者的身體或精神狀G而拒絕賠償。上訴庭昨頒下書面裁決,裁定酒後駕駛的司機亦受第三者保險(俗稱「第三保」)保障,撒銷上訴人的相關控罪和刑罰。有保險界人士稱,曾干犯酒後駕駛的車主日後再投保時,或會面臨較高保費。律政司表示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跟進。
兩司機上訴得直
一般第三者保險會於條款中列明,一旦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超標,第三保即會失效,故過往干犯酒後駕駛的人,一般會被加控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罪。任職銷售員的上訴人羅永輝早前指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2條,保險公司不可因駕駛者的身體或精神狀G而不作賠償,即第三保應在酒駕時仍然有效。涉及另一案的Gilbert Henry Collins亦就類似情G提出上訴。
保險界:曾醉駕保費或較高
上訴庭昨裁定,第三保針對駕駛者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含量而拒絕賠償,顯然是針對駕駛者的身體狀G,即違反相關法例。上訴庭裁定,酒後駕駛的司機亦受第三保保障,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
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說,業界一直以來均會先為意外中的事主墊支賠償,其後再就投保人違反保險條款而向其索償。第三保一向會加入酒駕和藥駕等的「除外責任」條款,保險公司會在賠償事主後,再循民事向投保人追討款項。他說今次裁決不會影響保費及死傷者權益,並稱「因為(保險公司)點都會賠」,惟曾干犯酒後駕駛等罪行的車主,在再投保時或會面臨較高保費。
律師梁永鏗則稱,據他所知大多數保險公司會以投保人沒有第三保為由,不賠償予意外事主,違反第三保精神,本案裁決是「撥亂反正」。另外,過往多年他有不少客人面臨同樣情G,他們均選擇認罪求情而未有提出上訴,梁亦曾去信律政司要求對方檢討。
【案件編號:HCMA4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