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定在不能控制情況下 信用卡銀行卡被盜用 持卡人最多只賠50元
【明報專訊】聯邦政府轄下的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監管局(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表示,由於信用卡和銀行卡的使用持續增加,為了在銀行卡被盜用的情況下保護持卡人的權益,監管局重申,由聯邦政府監管的金融機構,必須充分調查未經授權下以信用卡和銀行卡進行的交易。監管局每年接近5000市民投訴,而銀行在信用卡被盜案中,監管局重申持卡人最多只負責50元的金錢損失。
監管局提供的數據顯示,近幾年當局接到與銀行卡欺詐案有關的投訴,每年都有四、五千宗。
監管局發言人托普(Michael Toope)表示,「我們在2014-2015年度接到投訴5,000宗;2015-2016年度有4,237宗,2016-2017年度有4,528宗。」
監管局要求,金融機構須查明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與銀行卡的交易,是否已經超出了持卡人的控制範圍,並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才能確定消費者要負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僅僅憑完成交易時使用了認證技術,如騙徒輸入了正確的個人識別碼(PIN),就要毫不知情的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信用卡或銀行卡交易負責。
監管局專員特達斯科(Lucie Tedesco)表示﹕「除非已認定消費者要為未經授權的交易負責﹔否則﹐無論密碼或其他認證技術是否已被使用過﹐金融機構都要徹底調查。」
已有多家組織和機構承諾,保護消費者免受未經授權使用其信用卡的欺詐﹐包括列明消費者在其信用卡被盜用後所負的責任。
法律規定,由聯邦監管的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被盜用後,持卡人為此要承擔的責任不超過50加元。
而Visa,Master和American Express等發卡公司更規定消費者完全免責﹐連50元都不用付。
據「加拿大銀行卡業務守則」,對於超出消費者合理控制範圍的銀行卡損失,持卡人概不負責。
而Interac對銀行卡用戶也有一個零責任政策。
托普表示,如有金融機構不遵守上述法令、行為準則或公共承諾而被客戶投訴時,監管局就採取行動。
但監管局不提供個人補償,其工作重點是確保聯邦監管的金融實體遵守其義務。
在2016-2017年,監管局迫使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退還1,050萬元至1,200萬元,以及相關罰款。
如有消費者發現金融機構損害自己的權益,可向監管局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投訴(https://www.canada.ca/en/financial-consumer-agency/corporate/contact-u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