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明報》前記者涉嫌於前年在辦公室內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和胸部,事隔兩年,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前記者否認3項控罪,案件押後8月24日預審。辯方在庭上透露,警方事後未能在記者的電話和電腦中找到任何關鍵照片(significant photos)。據了解,首兩名事主發現自己被偷拍後均有即時向上司投訴,至兩個月後發生第3次偷拍事件後報案。 辯方:警沒找到「關鍵照片」 被告周展鴻(37歲)被控3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昨獲准以1000元保釋。他在庭外說﹕「無做過咪唔認(罪)。」 據了解,被告前年6月1日首次犯案後,事主即向上司投訴,未有報警。被告其後分別於6月27日及8月21日再分別偷拍另外兩名事主,兩人亦即時向上司投訴。被告第3次偷拍被揭發當日辭職,警方4日後上門檢取涉案手機。 控方昨表示預計有9名證人,包括3名事主和4名上司,但無警誡供辭。控方指因事件敏感,申請3名事主作供時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惟裁判官認為控罪不涉性罪行元素,毋須作有關安排,並指上司口供為「傳聞證供」,要求控方重新考慮相關供辭用於此案是否恰當。 官質疑事隔兩年才提堂 裁判官亦質疑案件於2015年發生,為何現在才提堂;控方回應指是因為調查需時。裁判官看過調查時序表後指出,警方於去年6月已就案件索取法律意見,但今年2月才獲得相關意見,質疑為何需要如此長時間。控方重申是因警方須再作調查。 辯方指會為案件拖延保留訟費申請,並特別提醒控方,警方事後未能在被告的電話和電腦等電子產品中找到任何關鍵照片。裁判官指這可留待審訊時提出,將案押後至8月24日預審,屆時決定審訊時事主是否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 根據控罪,被告於前年6月1日在《明報》辦公室內以電話拍攝女子X的胸部影片和照片,其後再於同年6月27日和8月21日,以電話拍攝女子Y和女子Z的裙底影片和照片。 【案件編號:ESCC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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