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押遞解者 法庭裁未違憲
(加新社25日電)聯邦法院法官稱﹐加拿大的移民拘押系統合法﹐儘管有時未能完美應用。
法官弗斯吉爾(Judge Simon Fothergill)說﹐按照本國法規﹐假如一些外國人不能迅速遞解﹐則需暫時拘押﹐那符合憲法。
他說﹐法規建立機制﹐允許被羈留者上庭挑戰拘押做法及條件﹐那已足夠令系統符合憲法。
弗斯吉爾在周二的裁決中說﹐假如那些標準有時並未達到﹐「是管理不當的問題﹐而不代表法制系統違憲」。
提出憲法挑戰的牙買加人布朗(Alvin Brown)在加拿大被羈留5年﹐去年遞解出境。
育有6個孩子的布朗及其支持者辯稱﹐外國人因各種理由無法被遞解出境﹐可能長年拘禁﹐不知道何時獲釋﹐這等於他們受到殘酷及不尋常懲罰。
布朗尋求法庭宣布﹐羈押期逾6個月才遞解應視作違憲﹐他還要求法庭﹐強制規定18個月為遞解前羈留「硬性上限」。
但法官弗斯吉爾指出﹐更高級別法院應審裁﹐《權利與自由憲章》是否規定移民羈留需有時間上限﹐在那之後必須釋放﹐並批准事主上訴。
布朗的律師威爾(Jared Will)表示﹐他對法庭判決感覺失望。
停止移民拘留網絡(End Immigration Detention Network)有份參與本案﹐它表明準備繼續法律抗爭。
布朗在逾30年前的孩提時代到加拿大﹐後來他的永久居民身分被褫奪﹐因為他被裁定多項罪名﹐主要涉及毒品與武器。
他在2011年初從刑事監禁中獲釋﹐但數月後被邊境關員拘押﹐因為他違反釋放條件。但牙買加一直拒絕發出旅行文件﹐布朗一直被關押在最高保安級別監獄﹐被認為有逃逸風險、公共威脅﹐直到去年9月被遞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