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院法官昨於判辭中,參考英國及香港於1898年訂立首項針對賄賂法例,以及本地和外國多處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解釋即使是上任前收款,只要該賄賂協議是要在就職後,持續以其公職人員的身分作優待,便已屬犯罪。有資深大律師認為,今次終院裁決釐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元素,但若套用至特首梁振英被指收受澳洲UGL集團5000萬元事件,則仍要看協議中有否要求藉其公職身分作優待才可定奪。 上訴方早前審訊時指出,控方根本未能證明許仕仁收款後有作出任何行為優待新地,而且許是在就職前收款,當時他並非公職人員,故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惟終院法官認為,若許接納前僱主為表示好感或想保持親和關係而給予的優厚回報,在其上任後便已身陷「黃金枷鎖」,足以罪成。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說,今次判決意味公職人員在上任前收錢或會違法,因他或會在任職後作出相應回報,她認為裁決符合一般公眾對公職人員操守的期望,因不會有人願意無緣無故給錢。余又提到梁振英被指收受UGL 5000萬元事件,指當時合約中有條文列明,梁要在適當時候協助UGL,若以今次終院判決來看,梁收款並作出如此協議,在上任後又未主動申報,明顯存有利益衝突。 套用UGL事件 湯家驊﹕要看協議有否列明優待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不能單純以無申報上任前收款便等同梁振英有罪,因仍要看該協議是否列明梁是以特首身分向UGL作出優待。湯又另舉例指出,現時仍在審理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收受時任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25萬元捐款,款項同樣是在梁國雄上任前收取,但仍要有證據證明款項是用作梁當選立法會議員後作出某些行動回饋黎,才可參照是次終審判決。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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