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輪功女成員在前年於旺角惠豐中心對出,因懸掛橫額問題,與香港青年關愛協會(青關會)女成員爭執,青關會成員指遭拍打手臂。法輪功女成員其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罰款3500元。她不服定罪,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昨被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港大張達明代表上訴 上訴人詩曙明由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律師張達明代表,指控方沒有在審訊前向辯方披露事主張柳青多次指控法輪功成員的報警紀錄。 暫委法官彭中屏認為,當辯方指出案件的爭議點及資料相關性後,控方有向辯方提供張柳青的報案資料,認為控方做法公正及恰當。 彭官指出,除非有特殊原因令控方知道這些資料的相關性,為免引發個人私隱爭議,控方無責任在每宗檢控中,用電腦去搜查市民證人是否曾經報過案,及向辯方提供市民證人牽涉過的其他案件資料。 官質疑事主無質問遭打手部 但彭官同意上訴一方指出,事主的證供最初指上訴人拍打她的手機,錄影片段的謄本亦有記錄事主的反應「嘩,你拍我手機呀!」彭官指事主當時沒有質問或指控上訴人打到她的手,反應看來不太合理,令人懷疑事主事實上有否被大力拍打手部,遂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不穩妥。 【案件編號:HCMA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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