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案 立會秘書﹕議員申報毋須政府干涉
【明報專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涉收受壹傳媒集團時任主席黎智英捐款25萬元,沒向立法會申報,他昨繼續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區院受審。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接受盤問時同意,立法會《議事規則》如同「家法」,已有機制處理議員申報利益的問題,認為三權分立下毋須政府部門干涉,也從未見過有議員因漏報而被起訴。
僅議員上任前提醒申報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傳召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作供,他負責處理「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工作,表示秘書處於議員上任前會提醒他們申報個人利益,至於議員任內期間如非特別,不會再作指引,強調議員有責任申報。他指出,議員只需透露捐贈者的身分,至於當中是否涉及幕後金主,《議事規則》沒有要求議員再作核實,但他認為議員須根據事實申報。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盤問梁紹基時指出,立法會議員有可能因疏忽而遺漏申報,梁紹基同意,並表示當委員會收到議員涉違規申報的投訴後會作調查,根據《議事規則》第85條,若有需要立法會可向涉事議員訓誡、譴責,或暫停其職務,惟委員會不會主動調查議員的申報問題,必須收到投訴才跟進。
未見過議員因漏報被控
梁紹基認同《議事規則》如同立法會內的「家法」,在三權分立下處理議員申報的問題與政府部門無關,他自1994年加入立法會秘書處以來,從未見過有議員因遺漏申報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其他刑事起訴。
辯方又問梁紹基,日後會否提醒議員遺漏申報或會涉及刑事罪行,梁稱「可能會」,他認為純粹沒有申報不等於干犯刑事罪行﹕「我們只是提醒他(議員)去登記個人利益,而非提醒他守法。」他表示,違反《議事規則》本身並不會有刑事後果。主審法官李運騰追問立法會中是否有相關說法,梁解釋﹕「我理解係咁。」
認為純粹沒申報不等同刑事
控辯雙方的同意案情透露,2012年4月間黎智英把相關款項傳予助理Mark Herman Simon(下稱Simon),其後Simon開出4張金額合共950萬元的銀行本票予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社民連,當中100萬元給社民連,即有850萬元給其餘3個政黨。在社民連的100萬元中,有25萬元直接給梁國雄,即本案所涉款項。
控方續稱,2013年10月間,Simon再從黎智英手上獲得相關款項,其後開出兩張分別50萬元的銀行本票予梁國雄及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
辯方:梁發言未提黎智英《蘋果》
控方提出不將梁國雄參與2014年1月22日立法會「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議會紀錄呈堂,要求只呈上當中數頁,法官明言「感覺唔係好理想囉」,辯方亦稱其做法「理不直、氣不壯」,控方其後同意呈上全部紀錄作臨時證物。
控方早前指出,相關議會紀錄可說明梁國雄有潛在利益衝突,惟辯方昨指出,議會中梁的發言從未提及黎智英、《蘋果日報》或壹傳媒。聆訊周四續。
【案件編號:DCCC5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