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省府上周推出的遏制過熱樓市「16招」中﹐包括擴大管制房屋租賃市場﹐將1991年以後建成的房屋納入管制。
如何理解和執行這一新規﹐日前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就業主和租客反映的普遍問題請省府有關部門解答。
第一﹐關於新政有效期問題。出租業主在本月20日前給租客發出的加租通知依然適用於舊法。換言之﹐1991年以後落成的出租物業業主在此日前通知租客則不受限制。如果租客在法例生效當日(即本月20日)收到加租通知﹐則出租物業則仍受新例所限。
第二﹐出租業主若以自用為由﹐提前解除租約﹐在新例下﹐業主仍須給予租客足夠賠償﹐但具體細節仍待擬定﹐估計將在未來數日在省議會討論。
第三﹐在新例下﹐出租物業的加租幅度須與通脹掛鉤﹐但如業主發現租客的水電媒氣費遠超於通脹﹐業主可向業主及租客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申請﹐將租金加幅訂在通脹以上。但業主仍須等候12個月及在90日前通知向租客。
省府需擴大租管﹐但仍容許租客競價戰﹐即租客可出更高的租金來爭取租約。目前﹐多倫多市租賃市場的空置率仍低﹐相信競價戰將持續。
第四﹐關於「老年公寓」的租賃問題。修訂後的租管條例適用於所有「私人租賃單元」(private rental units)﹐護理院、學生宿舍及非營利機構經營的出租物業則除外﹐但大部分退休老人屋則修訂後的租管所限制。
第五﹐假設業主出租物業發生水浸﹐導致物業管理費及維修費大增﹐業主亦可以「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ses)名義﹐向業主及租客委員會要求加租幅度高出政府指引。委員會將進行聆訊﹐租戶也有權在聽證會上提出反對意見。委員會可允許業主在未來連續3年﹐每年租金加幅高於指引上限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