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11小時禁見律師獲撤控 涉藏毒華漢未脫身8月重審
探員無錄影下問話 被指誤導法官

[2017.02.15] 發表
搖頭丸。
K仔。
冰毒。

【明報專訊】一名被控藏毒的華裔男子,指自己被捕後不獲准見律師,要求法院頒令不能將搜查令所得作為呈堂證供,獲判勝訴;控方其後上訴,案件獲發還重審,但法院認為證據不能呈堂,指警方嚴重違反了疑犯的權利。

被捕男子譯音姓吳,2011年被控以藏有搖頭丸(MDMA)、甲基安非他明(methamphetamine,俗稱冰毒)和氯胺酮 (ketamine,俗稱K仔)作販毒用途,和管有價值5,000元以上的犯罪所得財物。

疑犯在2013年的審訊中,指警方違反《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官裁定警方的搜查令不合法,因此執行此令時搜出的物品,不能當作呈堂證供,疑犯獲撤銷控罪。

控方其後上訴至安省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獲受理,案件排期在今年8月正式重審,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去年12月則重新處理疑犯要求搜查令所得不能呈堂的申請。

案情指,約克區警方為搗破萬錦市一個製毒工場,在2011年7月開始監視疑犯和兩個萬錦市的住宅單位,9月採取行動,在疑犯跟同伴駕車懷疑載走毒品時,截停汽車,將他拘捕,當時疑犯的同伴和部分毒品已不知所蹤。

警方發現疑犯不諳英語,便安排操廣東話的警員陪同前往第5區警署。警方當時也派人留守其中一個單位,監視有無人出入,要待取得搜查令才能進入現場。

疑犯被帶至警署的問話室,這時操廣東話的關姓警員已告知他有權見律師,而疑犯也有意見律師。

雖然警署有問話室設有錄音裝置,但負責調查案件的探員仍決定使用沒有錄音裝置的房間。探員明知這時的問話不能作呈堂證供,仍問了疑犯一些關於他身上毒品的問題。

該探員供稱,他顧慮到仍有人在逃,決定暫緩疑犯見律師的權利,擔心疑犯在見律師後,後者可能會通知其他人,干擾證據。探員說這決定不是按照警方守則而作出,只是按情況決定;他又指在毒品調查中,經常會有人身安全和毀壞證據的風險,但他承認沒有情報顯示疑犯有暴力傾向或藏有武器。

他說幾乎每宗毒品案都有毀壞證據的風險,但不能在每宗案件都成為不讓疑犯見律師的理由。

控方承認﹐警方不應暫緩疑犯見律師的權利時,向他問話,也不應在決定問話後,繼續暫緩疑犯見律師的權利,但控方不接納疑犯從沒跟律師見面。疑犯則供稱他在被捕翌日才在保釋法庭首次見律師。

法院認為警方不准疑犯見律師足足11小時,是因為警方原本沒計劃拘捕疑犯,因此需在採取行動後,從頭開始申請搜查令,但這不是持續暫緩疑犯權利的正當理由。

法院也不滿探員在原審時否認在沒有錄影的情況下問話,其後才改為承認,此舉是誤導原審法官。

雖然警方取得的證據,不是透過違反疑犯權利的方式而取得,法院仍認為警方嚴重違反疑犯的權利,認為若接納案件的相關證據,會使司法監督名譽掃地,因此裁定這些證據不能作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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