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官昨宣讀裁決結果,頒下共224頁裁決書,裁定各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刑罰較輕、最高可囚3年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全部罪成;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7人聞判後表情繃緊。法官聽取求情後押後至本周五(17日)判刑,7名被告須還押。
明報記者 黃文雋、凌沛恩、曾錦雯
有意圖致嚴重傷害不成立
7名被告依次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50歲)、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44歲)、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40歲)、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33歲)、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34歲)及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38歲)。7人昨早如常穿著相同衣著到庭,惟他們下車後突然改由從側門進入法院,混亂間首被告一度被獨留在法院大堂。
指抬曾健超到變電站旨在襲擊
法官杜大偉於裁決書指出,法庭認為所有呈堂的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均是真實,並準確反映案發當日的事件經過,法官亦曾以正常速度、慢鏡和逐格重播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從中認出各被告。至於曾健超的證供,即他淋潑液體後遭警員制服並被交予其他警員,該批警員再押解曾健超到暗角,其後他被扔到地上並受襲,法官認為與錄像片段和照片所顯示的琣X,故信納曾健超的證供可靠。
法官亦信納第一至第六被告押解曾健超到變電站,到達變電站抬荋羲漱H沒有改變,當時第七被告已與他們會合,其後第三被告曾經用警棍捅、踩及踢曾健超;第四至第七被告則用腳踢曾;第一及二被告沒有參與襲擊,但在旁看茖き△o生。法官指基於各被告的行為,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同僚犯罪無阻止 實際鼓勵」
法官亦特別指出,每名警務人員均有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同僚犯罪亦然,若有警員看到同僚毆打疑犯而沒有阻止,已是鼓勵同僚施襲 ,指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行為,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其餘被告襲擊曾健超,令他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至於曾健超的傷勢,法官指考慮到醫療報告和傷勢照片後,認為曾健超背部和胸部的圓形微紅瘀傷,以及臉和頸等多處的傷勢,並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傷害,故裁定7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而第五被告的「普通襲擊」罪,即在警署內掌摑曾健超,法官指曾健超於認人程序中認出第五被告,該認人程序過程亦非不公平,而證據亦顯示第五被告因曾健超不願解鎖電話,先後兩次掌摑其臉部,故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9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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