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制服疑犯時有時需要使用武力﹐但武力使用不當﹐警員自己卻可能要承受嚴重後果。一名多市警員因制止一名醉漢在警車內向他吐口水﹐結果他不但被判一項刑事罪名成立﹐而且警察的飯碗也丟了。
事件發生在2013年12月29日清晨5時。一名醉酒男子在加油站隨意小便﹐並毆打其中一名員工。警員G和拍檔接報前往調查。
兩人到場後﹐將酒漢拘捕﹐為他戴上手銬後﹐再押上巡邏車﹐然後啟動車內的攝像系統。當時該男子醉得厲害﹐不斷向警察吐口水。G的拍檔叫他住嘴﹐反被醉漢吐口水。
G於是決定制服醉漢。他把自己的臉湊近對方﹐對他說﹕「(如你)對我吐口水﹐我就揍你」﹐結果醉漢真的向他的臉吐口水﹐還打他的眼睛和前額。G不甘﹐用拳頭或手掌對醉漢的頭部猛擊3下﹐再對他拳打數下﹐這下醉漢屈服了。G便把他拉直坐好﹐對他說﹕「坐端正了﹐像個好孩子」。
G後來看了車內錄像﹐向上司報告有關事件。醉漢其後投訴G。G被起訴﹐並承認一項襲擊他人罪名﹐被判6個月緩刑。
在法庭判決後﹐警隊也舉行內部聆訊﹐最終決定解僱G﹐並即時生效。G對有關決定不服﹐向安省公民警察委員會(Ontario Civilian Police Commission)提出上訴。他認為﹐警方高層誤解證詞、沒有仔細考慮證詞的意義。
警隊則表示﹐雖然他們給予G的解僱處罰是可選擇的責罰中最嚴重的一項﹐但該決定是「有理」的。
法官詳細研究了G一方提出的不滿﹐認為其不滿的地方大部分無足輕重。而G方提出﹐將自己的個案和多倫多警隊另一名警員S比較。警員S有過2次刑事犯罪紀錄﹐其後再被發現體內酒精含量超標﹐但警隊內部僅將他降職12個月﹐G認為警隊高層處理同類個案時採取「雙重標準」。
法官則分析﹐S被警隊懲罰後﹐又工作了5年﹐並參與培訓新的警員。警隊高層認為﹐他培訓新人有功﹐而且在2次重大執行任務中也表現優異。他以自己的行為證明了對警隊的價值。最終﹐安省公民警察委員會表態﹐支持多倫多警方開除G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