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四六分帳 或違資助則例

[2016.11.15] 發表

【明報專訊】就董之英紀念中學校監擬跟青年航空學會合作,藉播放該校拍攝的電影籌款,電影票房收益4:6分帳,教育學院高級專任導師、莊耀洸律師認為,對學校不公平,很大可能違反則例中「以學生及學校的最大利益為依歸」一點,「學校出雞,你(青年航空學會)出豉油,分帳不可能這樣。」

則例﹕以學校最大利益為依歸

根據教育局的《資助則例14.1》,法團校董會在處理政府給予學校的撥款及資產、學生繳交的堂費及市民的捐贈的3類撥款時,須以學生及學校的最大利益為依歸,而從中所賺取的利潤,亦一概納入學校帳目內。

大律師﹕不符利益與否難定論

惟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難以界定資助則例中「最大利益為依歸」一文,他解釋除非校方與青年航空學會0:10分帳,否則難蓋棺定論指明四成收益是不符學生利益。陸偉雄指若然上法庭處理,法官會詳細問及青年航空學會的加入,有否令電影更大賣或有更大得益,同時亦會考慮校方與該學會的關係,再決定4:6分帳是否有違規例。

此外,莊耀洸質疑,校董會若借出該電影,或違反《教育規列》「經營業務或商業活動」(99A)的條文,即所有從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利潤必須用於學生的直接受益的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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