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師廣益:權利與義務 《基本法》解讀黃之鋒被扣
【明報專訊】談到權利與義務,很多人以為是很簡單、很老套的事:「小學生都懂啦!」真的嗎?看10月9日的《城市論壇》發現,實情並非如此。
當天《城市論壇》討論黃之鋒在泰國被拒入境及拘留半天一事。台上嘉賓除了黃本人外,也有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無政黨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及民建聯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整個節目中,嘉賓提出並回應了很多有關黃之鋒被拒入境引發的問題,但其中一個問題卻在討論過程中被模糊了。這個問題是:在黃之鋒於泰國被扣留期間,特區政府以至中國政府外交部應否主動聯絡泰國政府瞭解事情,並向黃提出協助?
這是理所當然的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正面解答,隱沒在一大堆「搬龍門」、轉移目標、模糊視線的討論之中。其實只要用所有通識同學都認識的持份者角度切入,答案便一目瞭然。
對於特區政府應否主動聯絡泰國政府瞭解事件及提出協助,持反對意見的葉國謙和謝偉俊,以及部分台下觀眾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
1. 各國有不同的文化與法律,因此泰國扣留黃沒有問題
2. 其他國家不時也有拘留外國訪客,黃不應夜郎自大,覺得自己與別不同而享有特別待遇
3. 黃以往參與眾多抗爭運動,不受部分國家歡迎是理所當然的,他應早有所覺
這次爭議,只要釐清有哪些持份者及其相應的權利或義務,答案呼之欲出。
首先是黃之鋒本人。他持有有效的特區護照,享有所有香港公民均受保障的權利,也有《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表達自由。換句話說,黃之鋒不論對香港特區政府以至北京政府持什麼立場,基於《基本法》的條文,他應獲特區政府保護。
泰國有權拒訪客入境
其次是泰國政府。作為主權國家,對於哪些訪客可以入境,是其主權範圍之事。主權國家的確不一定需要公佈拒絕訪客入境的理由,例如恐怖分子、國際罪犯或傳染病帶菌者等。港人當然知道黃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類,泰國政府作出這項決定,若真的如總理巴育所說,是跟隨中國政府的要求,則該國是自貶國格成為中國的附庸國,自削軟實力,甚或寧可惹來港人杯葛前往該國旅遊,導致經濟損失而自損硬實力。這決定對泰國孰利孰弊,也只有該國國民有權置喙。支持黃的市民固然憤怒,也可以提出質問,但確是無可奈何的。換句話說,上述第1點是對的,雖然很過分。
第三個持份者是北京政府。黃之鋒擁有中國公民身份,他國公然在未有任何合理解釋之下,禁止持有中國政府授權的特區護照的國民入境。中國公民在外受欺侮,在外交上等同中國受欺侮,但中國外交部回應稱,泰國政府根據當地出入境規定和法律作出的決定,中方表示尊重。
國民受欺不作聲 京自視過低
為了保護國體,中國實在有責任追究。因此上述第2點是不合理的,不是黃之鋒夜郎自大,而是北京政府自視過低,竟在其國民被欺負時不作聲。除非如巴育所言,泰國政府阻黃入境是「中國的事」,若是如此,在泰國政府受批評時,北京政府也應出來澄清命令是否由他們所發吧?否則便陷泰國於不義,就是沒有盡作為朋友的責任了。
至於特區政府這第4個持份者更是責無旁貸。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面對中國公民被拒入境令國家尊嚴受損,難道沒有責任去問清楚,並必要時予以譴責嗎?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有責任關心市民安危,否則怎能說是香港人的政府呢?(當然這涉及政府認受性的問題,非本文討論重點。)
特區政府責任最大
從以上分析,謎底解開了。黃之鋒在泰國被拒入境事件中,特區政府責任最大。特區政府既沒有守護國家尊嚴,也沒有捍衛《基本法》下香港公民的權益和人身安全。由上述分析可見,若我們認真學習和運用通識科中最基本的思考框架,已經可以釐清社會上很多問題。誰說通識科沒有價值?
■關鍵字
公民權利
義務
主權國家
基本法
人身安全
文:港島民生書院賴得鐘老師
(通識網:www.liberalstudies.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