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生第二代失身分 團體游說聯邦改例無功
(溫哥華10日加新社電)1名男子說﹐他多年來游說聯邦政府修改所謂的「28歲」法規﹐但不得要領。這項隱秘法律剝奪一些長期加拿大人的公民身分﹐政府在法例生效前早已知道﹐並且有人多次提醒﹐法例需要修訂。
男子詹森(Billl Janzen)原為孟諾中央委員會(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渥太華辦公室負責人﹐他說他與同事在上世紀80、90年代奔走﹐與聯邦政府會晤﹐商討如何解決所謂的「28歲」規則。這個條款是1977年一項法律的一部分﹐它針對生於海外的第二代加拿大人﹐自動剝奪他們的公民身分。他們的父母﹐也是在海外出生。詹森說﹕「政府製造混亂﹐應對承擔很大責任。」
這項法律影響的人在1977年2月15日到1981年4月16日期間出生﹐他們已遷居加拿大﹐不管他們在出生後多久移加。法律在2009年廢除﹐但修訂案沒有追溯性。
防止自動喪失公民身分的唯一辦法是﹐當事人在28歲前申請保留加拿大國籍。法律專家指出﹐政府沒向相關者解釋清楚﹐法例如何影響他們。詹森說﹐他聽到許多這類故事﹐人們去見移民官員﹐才聽說聞所未聞的法規。
多年來﹐詹森幫助超過180人﹐通過這一昂貴、耗時的程序﹐要求恢復身分。迄今﹐160人的申請已通過。記者設法聯絡移民部長麥家廉(John McCallum)﹐但聯絡不上。聯邦公民與移民部發言人在電郵中說﹐政府已盡可能提醒那些受法規影響的人﹐「盡量」在28歲前申請﹐保留公民身分。孟諾中央委員會的謝倫伯格(James Schellenberg)說﹐孟諾族後代許多人受影響。不少孟諾在20年代離開加拿大﹐前往墨西哥、巴拉圭﹐以及中美洲、南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