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禁損校譽 四大被批「白色恐怖」 學生憂批評校方宣揚本土或受罰
【明報專訊】嶺南大學及演藝學院分別曾引用校規中,學生不得令大學聲譽受損的條文,向學生會發出警告信。本報翻看八大院校校規,發現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及教育大學亦有類似規定。有學生會擔心,學生批評校方或宣揚本土思想都會犯規,認為大學製造「白色恐怖」。
中大教大:不涉表達及言論自由
中大回覆,處理學生紀律事宜是為教導學生明白過錯並改正,絕非限制學生表達自由。城大表示有關規則旨在提醒學生注重品格,避免影響他人,過往沒有學生因批評學校遭紀律處分。嶺大回覆,執行有關規則時,校方會考慮不同個案的具體情G,亦會在有需要時檢討及修訂現有規則。教大表示過往紀律處分個案主要是學術相關事宜,不涉言論自由。
城大:無人批評學校受罰 嶺大﹕需要時檢討
去年嶺大學生會舉辦的音樂會,有樂隊唱粗口歌辱警,校長鄭國漢發信稱學生會損害嶺大聲譽,再犯便會紀律處分。演藝學生會亦因舉辦有關勇武抗爭的論壇,被校方指違反不可損害演藝聲譽的校規,或會被紀律處分。本報翻看八大相關規定,其中中大及嶺大規定學生不可做有損大學聲譽或福祉(well-being)的行為;城大規定不可令大學蒙羞、不可損害大學的良好信譽(good standing);教大規定學生應謹言慎行,維護大學聲譽。若違反上述規定,4間大學均稱或會紀律處分;餘下4間大學沒有相關規定。
餘下四大無相關規定
中大學生會會長周X峰批評有關條文模糊,且由學校定義,學生很易觸犯,又說若學生揭發大學的不當之處,就算有損校譽也不應受罰。嶺大學生會會長鄭沛倫則認為是製造白色恐怖,擔心限制學生表達自由,如宣揚本土思想等亦可能因「有損校譽」而被算帳。
人權律師:定義過於廣泛
人權律師、教育大學高級專任導師莊耀洸檢視上述規定後,認為福祉或良好信譽等詞語定義過於廣泛,學生批評學校亦可能被指有損大學福祉,令他們的表達自由受限制,「太空泛,作為有罰則的校規不合理」,且《人權法》規定表達自由只可因尊重他人權利、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而被限制,只可於必要範圍施加限制,而大學福祉、聲譽等不在上述6個理由內。
梁美芬:保留酌情權 校規難「寫死」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則稱有關規定十分常見,雖然定義較闊,但校規「不可寫死」,要給校方一定酌情權,否則無法管理,學生也應相信大學會公平處理,不會單純因言論而懲罰學生。
明報記者田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