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恐控罪當事人指證關鍵 大狀料李事後投訴
【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長孫曉嵐昨與港大行政與財務副校長康諾恩(Steven J. Cannon)會面後,引述對方指出,除1月26日事發當晚報警外,因應校委會委員要求,港大秘書處在中央管理小組授權下,於2月左右「再報案」,並提交報告要求警方調查圍堵校委會一事。
翻查今年1月27日警方對事件的回覆,當時稱接獲港大損壞玻璃門及多人強行進入建築物的報案,案件暫列求警協助及刑事疰a,沒提及刑事恐嚇。馮敬恩昨被捕時除刑事疰a及企圖強行進入兩項控罪外,也被控刑事恐嚇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有校委表示,校委會在會上沒集體討論過是否應就事件再次報警,不排除是李的決定。
李國章紀文鳳未回應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律政司若控告馮敬恩刑事恐嚇李國章,很大可能警方已有當事人李國章的證人口供,因若欠缺受害者證供,很難證明被告令其受驚或受到威脅,且李國章很可能願出庭指證馮敬恩,因「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出庭指證,(刑事恐嚇罪)入罪機會將大打折扣」。警方調查時增加一項刑事恐嚇,他指可能是當事人事後投訴或協助調查時提及,警方便會循此方向展開調查,不一定與2月再報案有關。
本報向李國章及紀文鳳查詢,是否已就圍堵一事落口供及會否協助警方調查,至截稿前未獲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