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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公路工程擬強制設護航車

【明報專訊】上月底發生兩宗涉及工程車的嚴重交通意外,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表示,由路政署、運輸署及警務處成立的工作小組正檢討道路工程的工作守則,初步建議加長安全地帶作緩衝區,列明護航車的最少重量等,並考慮修改法例,強制高速公路工程中要使用護航車。

倡加長安全地帶作緩衝區

張炳良指出,路政署聯同運輸署及警務處成立的工作小組目前正檢視《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初步建議包括在高速公路進行路面維修工程時,須在開始臨時改道的位置加強防護措施,以及加設適當長度的安全地帶作緩衝區;列明護航車的最少重量及提高護航車緩撞裝置尾部反光度等。

現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承建商在道路工程地點放置標誌、道路標記、路障及道路危險警告燈具的位置,須符合《守則》要求,否則便屬違法。張炳良表示,會考慮修改法律條文,要求在快速公路道路工程使用護航車輛,以加強監管為道路工程所實施的交通管制及防護,但他未正面回應有否時間表。

勞工界議員鄧家彪問及會否要求擴展至其他相關道路工程,張炳良說,因應部分路面狹窄,以及工程位置未必容許,難要求所有道路工程設護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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