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契條文不清 業委會不受監管
【明報專訊】有熟悉大廈公契的律師指出,許多舊樓的公契條文比較不清楚,力生廣場的業委會並非具法人地位的法團,不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監管。
有不願公開姓名的律師閱畢富林置業、獅寶物業發出之通告及相關文件後,向本報分析,一幢大廈一般只有一個法團,按力生廣場的個案,其大廈商用部分由另一份商場分公契去管束。他解釋,分公契訂明力生廣場的業主可委託管理人管理商場,但並非由法團管理,即力生廣場的業主需要聘請管理公司,惟管理公司不能代業主決定所有事宜,故需要業委會開會商討決策事宜,以符合各業主的管理意願。
律師:應由原管理公司處理授權
該律師認為,富林置業可更清晰處理授權問題,並把文件送達每名業主手上,以免出現混亂:「但要確保富林的代表可以把文件送到業主手中亦會存在運作上的問題,因為商場業主名單及聯絡只有現時的管理公司持有,若大業主有何議決和不滿,應經由獅寶去召開及會議,而非單方自行決定,但只能說富林程序上處理不太恰當,但沒有違反建築物管條例。力生廣場依賴分公契上的條款管理,或會對小業主不公,但舊樓公契條款寫得比較寬鬆是常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