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深水黤騔Y年初發生多宗少女被打案,事後無業漢被控普通襲擊及襲擊傷人罪,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另一襲擊傷人罪不成立,判囚4星期。裁判官說其中一名女事主證供誠實可靠,語氣堅定,甚至連被告鞋底顏色也認出。 被告曹明志(41歲)被控於今年2月19及25日,先後在深水黥I昌h及南昌h,襲擊大學生梁綺婷及李怡軒,事發後一直還押。辯方求情稱,被告居無定所,依賴綜援維生,有幫志願團體派飯,且作案無預謀,屬一時意氣,未懷有其他不軌企圖。事主傷勢亦輕微,望可輕判。 事主證供堅定 能指出被告鞋底白色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女事主梁綺婷證供誠實可靠,語氣堅定,遭襲擊後即尾隨被告,並以手機拍下其背部,過程中被告雖有數秒離開視線範圍,但被告向後望時與她四目交投達3至4秒,其樣貌在事主腦海一直盤旋,因此事隔7天認人,仍可輕易認出男子的衣著及髮型,甚至認出鞋底是白色的。裁判官認為梁「簡單直接、毫不動搖」,決心把被告繩之以法。 另一女事主李怡軒供稱晚上遇襲,憑案發時1秒記憶、施襲者身形及身高認出被告。惟裁判官認為,被告屬一般男子身形,加上事後李稱感到「暈暈]」,質疑有關證供,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7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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