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獎券基金主要用作資助社會福利服務,包括補助「有期限的試驗計劃」,以及其他小型工程與裝修等項目。按《獎券基金手冊》,現時機構如申請有期限的試驗計劃,即事件中社聯申請的同類項目,若撥款在計劃期間分段發放,機構須於完成計劃後4個月內向社署提交收支報表。不過,如機構先墊支款項再申請發還,一般購置家具和設備須於1個月內申請發放款項,但推行上述試驗計劃並沒有設申請發還撥款期限,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應加設年期。 社署:已促社聯改善 過去3年,獎券基金一共有4宗「有期限的試驗計劃」的撥款以發還形式發放,包括是次社聯的第五屆衛生與精神健康社會工作國際會議,其餘3項計劃仍在進行中。社署指出,因應是次事件已要求社聯改善,社署亦已優化現行發放程序,適時提醒獲撥款的機構須依時提交文件。 馮檢基:應設批核時限 立法會議員馮檢基認為,社署容許社聯可於9年內提交單據申領撥款「容忍度好大」,質疑如在短期內未能收集單據,何以能於9年後交齊。他認為獎券基金應設批核時限,如區議會議員亦要於每個財政年度結算,而申領撥款機構亦有責任好好保管單據及證明。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張國柱亦指出,9年申請期「離譜齱v,認為應訂立申請期限及延期規則,如區議會的地區撥款亦需於最多兩個財政年度內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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