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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禁拍攝免影響證人陪審團

【明報專訊】法例明文禁止市民於法庭內拍攝,違例者可被判罰款。有律師表示,法例原意是希望市民尊重法庭,維護法庭莊嚴。有法改會文件指出,法例禁止在庭內攝影或繪像,是包括所有屬法庭範圍之內的地方,有關限制合理,因這可以維護精神緊張的證人和陪審員,防止可能的尷尬事件。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當中提到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可被判罰款2000元。

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表示,法庭不容拍攝是希望維護法庭莊嚴。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明文禁止市民於法庭內拍攝,原意是希望市民尊重和不會干擾法庭運作,限制市民不可於法庭內拍攝;另如有人在法庭內做出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錄音、進食、睡覺和高談闊論,即屬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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