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22年不入籍出事 港青被遞解沒法上訴

[2016.04.20] 發表

【明報專訊】有些人會因為一些個人原因,移民加拿大後,住滿了入籍要求的時間仍不入籍,這種做法風險很高,一旦犯上刑事法,即使是輕微的,會有被解出境的可能,而且連上訴的機會也沒有。

年輕香港移民移民馬俊業(Chun Yip Ma,音譯)在1994年13歲時移民加拿大,一直未入籍,他在2003年8月被裁定販運可卡因罪成,被判有條件服刑(conditional sentence)9個月。

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去年2月召開的入境資格聆訊(admissibility hearing),馬俊業透過律師承認,自己不是加國公民,而他被裁定的罪名,最高判刑超過10年,因此移民及難民局成員向他發出遞解令。

馬俊業在聆訊舉行當日,即時向移民上訴部門(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訴。

代表聯邦公安部長的律師在今年2月提交信件,指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若外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因保安問題、違反人權和國際權利、嚴重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不能入境,這類人並且不可向移民上訴部門提出上訴;而最高刑罰監禁至少6個月的罪行,已屬嚴重犯罪。

代表馬俊業的律師在去年12月提交信件,指馬俊業一方認為,有條件判監是否屬判監年期,仍是模棱兩可;為免冒着侵犯馬俊業獲得公平程序權利的風險,當局需給予他一個上訴機會。

馬俊業的上訴申請,在今年3月7日被另一名移民及難民局成員森利(Sterling Sunley)駁回。森利引用過往相似案例,指其中有上訴人被裁定因嚴重犯罪不能入境;又指移民上訴部門曾認為1年的有條件服刑,相當於至少6個月監禁;移民上訴部門沒有權力為此進行上訴聆訊。

雖然馬俊業被判有條件服刑9個月,但森利認為刑期雖稍有不同,但不代表法律上有別;他指移民上訴部門在馬俊業一案中,同樣沒有權力就遞解令進行上訴聆訊,駁回了馬俊業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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