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王維基(圖)旗下的香港電視網絡(下稱港視),因被行政會議拒絕其免費電視牌照申請而提出司法覆核,去年獲高院判處勝訴,並下令發還行會重新考慮港視的申請。行會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3名法官一致裁定行會上訴得直,兼得訟費,並下令撤銷原審判決。上訴庭指港視若期望政府任何時間都不會為發牌數量設上限,這只是港視對發牌政策的誤解,並不構成「合理期望」。港視昨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將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
商務及發展局長蘇錦樑表示歡迎法院裁決,政府將小心研究判辭,以落實廣播政策,為市民提供優質節目。他又透露通訊局已於今年1月就港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向行會呈交建議,一有決定會盡快公布。
指原審詮釋太窄 港視誤解政策
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去年4月頒下判辭,指政府自1998年檢討電視廣播政策後,多番於政策文件中強調發牌不設上限,認為行會拒絕向港視發牌違反了既定政策,亦沒有考慮港視合理期望,遂裁定港視的司法覆核勝訴。惟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上訴判辭反駁,指區官對政策文件過於咬文嚼字,更以過分狹窄的方式詮釋文件。
張官認為,過往的政策文件只列明最終政策目標是要促進競爭及不設人為的牌照數量限制,並沒有為政策訂下時間表,更沒有訂明推行政策的方式,故行會決定於某段時期先採用「循序漸進」的發牌方式,即先增發兩個免費電視牌照,與發牌沒預設上限的政策沒有矛盾。即使港視誤解政府的政策,但當行會決定採用「循序漸進」方式,其後曾給予港視機會作進一步申述,對港視來說實屬公平。
稱促進競爭不等於坐視過度競爭
張官強調,政府不可能訂立一個「綁手綁腳」的政策,要求自己在任何時候,無論如何都要向每一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出牌照,這明顯不符公眾利益,更違反了《廣播條例》要求行會審批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時考慮公眾利益的條文。
張官續稱,政府增發免費電視牌照的政策雖然是為了鼓勵競爭,但政府亦要考慮市場的可持續性。政府促進競爭不等於坐視過度激烈甚至「割喉式」的競爭。張官認為免費電視台與街邊賣時裝或商場賣電器的店舖不同,其存亡牽連甚廣,如1970年代佳視倒閉便令不少人受到影響,亞視結束更掀起了不少風波。
港視一方曾批評,行會把港視評分包尾的「節目策略及製作節目能力」,列作最重要考慮因素,張官反駁指《廣播條例》授權行會發牌,司法覆核不能取代行會為牌照申請者排列名次的角色。此外,港視一方批評行會沒有就「循序漸進」的發牌方式再諮詢通訊局,張官反駁指《廣播條例》根本沒有相關要求。
【案件編號:CACV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