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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非據為己有亦涉盜竊

【明報專訊】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在其社交網站上載影片,片中有人示範把公共圖書館內的簡體字書籍收起及扔進垃圾桶。有法律界人士稱,警方以涉嫌不誠實使用電腦及盜竊罪拘捕鄭屬合理。

教唆致他人有損失屬違法

大律師陸偉雄稱,若鄭在影片中示範把簡體書扔進館內垃圾桶或藏於隱蔽處,又呼籲網民照做,明顯是以電腦作為工具,呼籲他人作出犯法行為,令圖書館蒙受損失。陸解釋,以電腦作渠道「意圖犯罪」,或教唆網民「不誠實地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屬觸犯《刑事條例罪行》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陸偉雄續說,把書籍扔進館內垃圾桶的行為,雖然不是把書據為己有,但或會令圖書館失去書籍擁有權,有可能觸犯盜竊罪,若然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不過若如片段所示,只把書籍藏於書架罅隙或滅火筒櫃堙A及後被管理員尋回,則未必構成盜竊罪,但有可能違反圖書館相關附例。根據圖書館規例,若取走或疰a館內藏件者,須向政府繳付一筆圖書館長認為足夠重新添置該藏件所需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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