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知僱員被騷擾不防止 倡須負法律責任
【明報專訊】平機會提交予政府的意見書中,亦建議政府在《性別歧視修例》、《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作多項修訂,包括列明若僱主明知有騷擾行為及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要負法律責任。
平機會認為,如僱主要就僱員受騷擾負法律責任,有助鼓勵僱主採取措施,制訂和推行防止騷擾政策及採取行動,並認為僱主要符合知道及不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兩個條件,才要負責,屬高門檻。
工總﹕不太應該 僱主難判斷實情
對於上述建議,工業總會榮譽會長劉展灝表示尚要理解條例細節,但稱僱主常四處奔波,遇到性騷擾等事件未必能完全判斷實情,若仍要負法律責任「不太應該」。職工盟統籌幹事林英卿稱,原則上同意立法規管僱主責任,但尚要釐清細節,她說僱主有責任設公平機制處理僱員投訴,避免僱員投訴無門、大事化小,同時亦應訓練員工有關歧視條例及騷擾行為的認知。
餵哺母乳方面,平機會認為澳洲、英國等地已有法例保障婦女免受直接或間接歧視,本港餵哺母乳的婦女將愈來愈多,立法至為重要。
母乳育嬰協會主席馮鄧妙智支持立法,認為應規定企業提供餵奶室及每日至少1小時集乳時間,公眾地方則規定育嬰室比例;不少母乳媽媽工作時曾被留難,曾有小學教師向學校表明有母乳需要,打算空堂泵奶,校長仍要求她替學生補課,若立法保障母乳媽媽,便毋須再偷偷餵奶。
倡立法保障餵哺母乳 團體歡迎
自然育兒網路共同創辦人陳寶瓊說,香港對母乳媽媽的保障遠落後於其他亞洲地區,應盡早立法。一直推動母乳餵哺宣傳的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UNICEF HK)亦歡迎平機會建議,認為可加強對哺乳媽媽支援,締造更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