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9人命喪火海 阿拉夜店老闆判5年4月定讞
【明報專訊】5年前發生的台中阿拉夜店大火,猛男舞者朱傳毅甩玩煙火表演,引燃天花板泡棉,導致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造成9死8傷慘案。
最高法院昨日審結,合議庭痛斥夜店負責人王銘哲只顧經營謀利,漠視公眾安全,且未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昨日依違反建築安全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5年4月確定。
同案被告、前台中市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收受消防工程業者5000元為其護航,讓原本被斷水斷電的阿拉夜店得以繼續營業,依貪污罪判刑4年定讞。
至於引發慘案的朱傳毅,2012年一審判刑2年6月後,放棄上訴、入監服刑。
民事賠償部分,王銘哲的財產在案發後被扣押,台中市府也與死者家屬達成國家賠償協議。
判決指出,65歲的王銘哲從1999年起在台中市西區中興四巷經營阿拉夜店,因為有樂團駐店表演,為怕聲音干涉附近住戶,在天花板與牆壁上黏貼易燃隔音泡綿。2008年台中市府聯合稽查發現,夜店避難及相關安全設備有缺失,予以斷水斷電勒令停業。
王銘哲隨後找人私接水電營業,並委託消防工程公司負責人廖炳森及代辦人蔡四(各宣告緩刑2年確定),向市府申請恢復營業及供水供電。蔡四為求順利獲得審查通過,於是答應市府承辦人張尚義索賄,交付5000元讓阿拉夜店通過安檢。
阿拉夜店因營業長達十多年,店內隔音泡棉早已老舊並吸附煙油,並曾因電燈過熱引發火災,夜店員工多次建議王銘哲更換,但他不予理會,2011年3月5日晚,放任猛男舞者以「勝利之花」煙火甩動表演,卻因此引燃泡棉造成大火,9人因而喪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