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保育人士何來2013年在東涌踏單車時,被指沒有遵從單車徑交通標誌下車推車而行,被警員截停票控罰款500元。何來不服上訴,獲高院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罰款。敗訴的律政司不服,昨終院上訴,反敗為勝獲終院判處得直,但毋須將案重審或再定罪。 毋須重審或再定罪 終院法官押後解釋判決理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聆訊期間,毋須上訴的律政司一方陳辭,表示只需聽取答辯人何來一方的回應。代表何來的資深大律師祁志表示,涉案標誌的意思含糊不清,加上事發時即使何來沒有按標誌下車推單車,亦沒有構成即時危險。 辯方﹕沒即時危險 馬道立舉例反駁 祁志又指出,事實上並非只有何來誤解標誌,運輸署文件亦顯示,要再教育市民理解有關標誌,可見何來可以真誠誤解標誌意思作為抗辯理由。惟馬道立問道,假如是交通燈是紅色,當時沒有其他車輛,若駕駛者「衝燈」,也可以沒有即時危險作為合理的抗辯理由?祁志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要視乎當時情G而決定,例如交通燈是否壞了等。 本案的法律觀點爭議包括,在涉案《道路交通條例》下,法律上應如何應用,以及其規管至什麼程度;另外,若對交通標誌有誤解,可否成為合法的抗辯理由。 未遵標誌落單車 事發於2013年5月13日,何來踩單車駛經裕東路往港鐵站,行經北大嶼山警署後門時被警員截停,指她未有遵從交通標誌的規定下車推單車。何當時指居住東涌數年,從未見過有車輛由該後門出入,亦從無騎單車人士會在該處下車,以為該標誌指單車可繼續前行。何後來被罰款500元。 何後來向高院上訴獲判得直,高院認為專家於其交通標誌的報告中指出,單車徑的部分標誌具誤導性, 但有關報告在原審時,控方並沒有應辯方的要求向法庭披露。高院認為交通標誌需要向道路使用者帶出簡單明確的意思,但公眾對涉案標誌可以有不同理解。 【案件編號:FACC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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