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下「成熟未成年人」 3年後亦可安樂死惹爭議
(多倫多25日加新社電)國會特別委員會建議﹐醫助死亡法規在3年內適用於18歲以下的「成熟未成年」人﹐即時觸發激烈辯論。
年輕人找醫生幫忙﹐了結生命﹐帶出一些棘手問題﹐最大的問題莫過於如何界定「成熟的未成年人」。
阿爾伯達省大學醫學法律及倫理教授納爾遜(Erin Nelson)說﹐成熟未成年人的定義不是根據特定年齡﹐劃出「明確的界線」﹐而是看那人能否理解個別決定的性質和後果。
納爾遜周四在愛蒙頓說﹕「假如你找3個人﹐評估未成年者的能力﹐不能肯定每之都有一致的意見。」
她說﹕「所以我認為它有陷阱﹐認定14歲或15歲孩子已成熟﹐能作出決定﹐就有可能看錯。
「但是……劃一條標準線﹐也有陷阱﹐你可能遺漏那些已夠成熟﹐有能力作出決定的人。」
加拿大兒科醫生協會(Canadian Paediatric Society)反對法案包括成熟未成年者﹐聯邦政府需在6月6日制訂及通過這項法案﹐醫助死亡合法化措施在那天生效。
兒科醫生協會生物倫理委員會主席戴維斯醫生(Dr. Dawn Davies)說﹐協會暫時沒有完整立場聲明﹐它還要做調查﹐了解會員對醫助死亡議題的看法。
戴維斯周四在愛蒙頓說﹕「我們懷疑﹐多數醫生及兒科醫護人員﹐不會認為法案應包含成熟未成年﹐起碼在法案初步階段。」
至於如何界定未成年人已有足夠成熟的心智﹐決定結束自己的生命﹐戴維斯說沒有確定年齡﹐「那就與個別兒童有很大關係」。
史密斯醫生(Dr. Derryck Smith)在委員會諮詢期間提供意見﹐他說醫助死亡資格不應看年齡﹐應看人們有無心智能力同意療法﹐包括醫助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