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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打尖受責打人罪成 內地客上訴遭駁回

【明報專訊】內地遊客與妻兒欲乘搭海洋公園纜車,但被港人指斥插隊,其間他揮拳打港人的面和前額,令對方額頭流血和眼鏡飛脫,事後證實額頭有8厘米撕裂傷口。肖姓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傷人罪成,判囚5周及須賠償3800元。他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但昨被法官駁回。法官表示「打尖」本身並非嚴重事件,不一定反映雙方文化的差異,但今次案件突顯雙方文明守法精神的低落。

官:突顯文明守法精神低落

案發2013年8月9日,上訴人肖暉稱事主當時辱罵內地人質素差劣,更先出手襲擊,他自衛下用手推開事主,上訴人妻子則說他們當時有秩序地排隊。惟暫委法官陳廣池於判辭指出,若上訴人當時真的有排隊,事主不會貿然發難,而且事主額頭出現8厘米的傷口,絕非只是被人推開所造成。

法官強調,在香港這個文明先進的社會,這種以謾罵甚至動武的行為,以圖自我解決紛爭是法律不容許的。

【案件編號:HCMA6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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