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2012年在西溫購入一間大宅,當時前任屋主在合約上寫明地下沒有地底油罐。但鄰居在2014年重建房屋時,赫然發現土壤已經遭到污染,來源則是華裔大宅之前移除的地底油罐殘留油污,因此憤而提起訴訟。法官認為房屋買家不應僅相信合約的條款,有責任主動向市府查詢,最後判定華裔敗訴,需要負擔鄰居清除土壤的1.4萬元,但允許華裔向之前賣屋的前任屋主追討。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一名住在西溫22街1700號路段的非華裔市民,2014年1月打算重建自己的老舊房屋並請建築公司將房屋拆除。隨後於3月聘請一間環境工程公司對土地進行評估時,在土壤樣本中發現石油碳氫化合物,證實土壤已經被石油污染,污染源更指向華裔鄰居家,因此向鄰居提出訴訟。
環境工程公司的主任工程師在法庭上作證時表示,這些土壤污染並不是因為土壤表面有石油滲入,相信是來自於移除地底油罐時的殘留油污。而事主的物業中,並沒有發現曾埋有地底油罐的痕[。
西溫的天然氣管線大約是在1960年代末期或1970年代初期安裝,不過當時仍有不少居民使用石油暖爐,因此地底油罐相當普遍。
華裔馬姓女被告則向法庭供稱,她是在2012年購入這間房產,當時地產經紀告知她這間房屋是在1991年興建,但驗屋報告中的房屋年份卻是「不明」。她稱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屋曾有過地底油罐,在交屋時的物業公開聲明中,當時的屋主也白紙黑字寫上並不知曉物業內有油罐。
馬姓女被告強調,當被告知自己的土壤可能發生石油污染後,已經於2014年5月23日進行過金屬檢測,並未找到任何深埋地下的地底油罐。
卑詩高院法官查林傑(Joanne Challenger)最終認為事主物業的土壤污染,確實源自於馬姓女被告的物業處。基於卑詩省法律「誰造成了污染,誰就要負責清理」,因此判定馬姓女被告要負上該案件的責任。
查林傑透露,馬姓女被告購入房產時,該房屋早已轉為使用天然氣,因此相信土壤污染是在馬姓女被告購買房屋時已經存在,馬姓女被告並沒有造成土壤污染。她也相信馬姓女被告對於土壤污染並不知情,但因為馬姓女被告缺乏認知,才引發這次的糾紛。
查林傑強調,馬姓女被告於2012年購買房產時,太過依賴物業公開聲明,並未向市府或相關單位查證。她稱買家有責任在購買房產時清楚查證合約細節,確保自己完全滿意房產物業。馬姓女被告買屋時雖是透過地產經紀,但查證這些紀錄算是地產交易的基本常識。
查林傑最終判馬姓女被告敗訴,需要負擔事主檢驗並清除污染土壤的14,120.14元。不過鑒於馬姓女被告本身並不知情,因此允許馬姓女被告向售賣房屋的前任屋主追討,而前任屋主也可向再前任的屋主追討,以此類推。
另外馬姓女被告也向鄰居發起反訴訟,聲稱鄰居在裝修房屋整地時,造成行人道及馬姓女被告家大門損壞。
不過查林傑發現行人道的裂痕在馬姓女被告2012年購入房屋時早已存在,因此將反訴訟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