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小販被指在2011年區議會京士柏選區中,用假地址登記做選民及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不成立。高院其後認為裁判官犯錯,判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予同一裁判官重審,女小販被改判罪成,判囚6周。女小販不服向高院上訴,去年9月高院指該裁判官再度犯錯,下令發還裁判法院作第3次審訊。辯方昨在裁判法院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等候終審法院就另一宗同類型案件裁決,獲裁判官批准。 選舉主任能否證明投票人身分成爭議 被告劉靜儀(40歲)的代表大律師稱,被告的母親被裁定選舉舞弊罪成,已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爭議與本案相同,故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候終院就是否批准上訴許可裁決。辯方庭上透露,兩案爭議均在於能否憑選舉主任核對了身分證便證明被告就是投票人。辯方稱選舉主任不像入境處或警察有假定能力判斷某人有否盜用他人身分證,故相信終院的判決有一錘定音的作用。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案件編號:KCCC 3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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