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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港人遭拘留 內地限14日通報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李波等5人至今下落不明,當局一直指已向內地有關方面轉達關注,惟一直沒提到轉達的機制及渠道。現時警方與內地公安部門直接合作及通報的機制大致有兩種,但亦有說法指出,是次警方大有可能是要求中聯辦轄下的警務聯絡部代為向內地部門查詢。

有指警或經中聯辦查詢

據立法會文件資料,中港兩地於1998年按國際刑警的合作機制,本港警方可與各省公安部互通罪案消息,通報回應沒設時限。在2001年起,內地公安與港警亦採用另一通報機制,若內地公安、海關、國家檢察機關及安全機關,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刑事強制措施,會通報香港警方。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按2001年起採用的機制,若港人在內地被捕或拘留,內地應於14日內通報,議員於上周一(4日)與警務處長盧偉聰午宴時,曾向副處長劉業成查詢通報時限,亦獲告知「14日內會覆到」,故在場議員理解警方是根據以上機制向內地詢問今次失蹤事件。

未公布被拘 時限不適用

不過,有熟悉運作的警務人員透露,以上機制要在「中港雙方有認知有港人在內地犯事」的基礎下方能運用,「香港警方位置好被動,內地一日唔公布有香港人被拘留都用唔到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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