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與妻子育有8歲女兒的八旬退休餐館東主,2009年起4次在綜援覆審中隱瞞銀行戶口有存款,其中2009年至2011年有總額近40萬元匯入存款,騙去共11萬元綜援金。他早前承認4項欺詐罪,辯方求情稱被告年紀老邁,一生奉公守法,希望判處緩刑,但不獲裁判官接納,最終被判囚7個月。 退休餐館東主 育8歲女 被告萬金華(81歲)自1998年起失業。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形容背景報告相當正面,顯示出被告有深切悔意。他又引述報告說,被告年約40歲的妻子形容被告是好爸爸,平日負責照顧8歲的女兒,十分關懷小朋友。大律師又稱,被告的妻子向3名朋友借貸,已透過法庭全數償還11萬元予社會福利署。大律師稱,根據案例,此等案件須判處即時入獄,但希望法庭考慮本案的特別情G,包括被告認罪及重犯機會低,判處緩刑。 官稱款項數目大 案情嚴重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被告在兩年間從沒向社署申報銀行戶口的存款匯入,騙取11萬元綜援,款項數目大,案情嚴重。裁判官又指被告錄口供時否認知悉戶口有活動,但後來又表示只是替其他人收錢,不知要申報戶口,在不同情G有不同的解釋。裁判官表示認罪和健康欠佳都不是緩刑的特別理由,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已賠償款項、年紀大及沒有案底,扣減刑期至7個月。 控方案情指被告自2004年起申請綜援,當時他在資產一欄中申報了其匯豐銀行戶口及一輛舊私家車。被告於2009至2011年內4次向社署職員表示,他的財政狀G沒任何改變。2010年8月,社署職員收到匿名信,指被告是一間物業公司的董事。社署職員遂調查被告,發現被告是兩個中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其中一個戶口於2009年至2011年間有20張支票及一次現金匯入,總額近40萬元。 【案件編號:FLCC57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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