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據《自由時報》報道,高市62歲顏姓男子,年輕時好賭又外遇離家,年老貧病交加,被安置在安養機構,但他無力負擔每月兩萬多元的養護費用,高市社會局代為向法院提出聲請,希望顏妻和兩個兒子幫忙負擔這筆開銷,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顏男從未盡過人夫或人父之責,判妻小不用付這筆錢。
判決書指出,顏男因中風而行動不便,且有便溺失禁等問題,生活起居均需他人協助照顧,去年被高市社會局安置在安養機構,但他沒錢負擔每月兩萬五千兩百元的養護費及耗材費,社會局希望顏妻和兩子支付,遂向高雄少家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法院審理時,顏妻痛罵顏男,指他婚後遊手好閒,愛賭博,還外遇離家,從沒照顧家庭;顏妻的妹妹作證說,姊夫對家庭很沒責任心,還需她每月寄八、九千元給姊姊當生活費,姊姊在電子公司上班,姊夫只有缺錢才回家要錢,要不到就打人,姊姊還為此吃了好幾次安眠藥自殺。
顏妻的妹妹說,姊夫要不到錢,還把姊姊關在家堙A不讓姊姊上班,公司只好打電話給她,拜託她報警去姊姊家救人;到後來,姊姊實在沒錢可供姊夫賭博,姊夫要不到錢,竟到她家要,沒拿到就賴在門口。
顏母出庭也痛罵女婿,說從小孩滿月開始,女婿就沒回家,只好抱小孩回娘家養,小孩都靠娘家扶養長大;女兒每次回家就哭茩刐,且常有瘀傷,她追問發現,女婿要不到錢就打她女兒出氣。
法官綜合各項事證認為,顏男雖和顏妻保有夫妻關係,但從未盡過人夫、人父之責,小孩成長過程、教育照顧及教養費用等,均告缺席,且顏男也沒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為何可以不理會妻兒,遂根據民法規定,免除顏妻和兒子們對顏男的扶養義務,判決不須幫忙負擔安養費。
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子女若棄父母於不顧,刑法可構成遺棄罪,但對曾受到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即使長大成人,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對這類子女來說並不公允。
民法因而規定,法院可免除其扶養義務,就是要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