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從香港移民來加的華裔女律師﹐涉嫌在兩年間﹐為金融機構擔任代表律師﹐處理6宗樓房買賣交易時﹐無視交易過程中﹐有明顯[象顯示交易可能涉及詐騙行為﹐仍完成交易﹐並未向金融機構發出警告﹐結果被加拿大律師公會裁定專業行為失當。
其中包括她代表一名買家及提供按揭的銀行﹐向一名賣家買入物業﹐該名賣家的代表律師﹐正是女律師的前僱主。
女律師明知賣家在物業出售前3日﹐才買入該座物業﹐3日後賣卻以逾一倍的買入價出售﹐但女律師仍未向按揭銀行匯報。
涉案的女律師早在2000年便在香港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其於2004年移居加拿大﹐先後受聘於本地兩名分別姓黃及姓楊的華人地產律師﹐擔任律師行文員長達3年。期間女律師與其中一名律師行的李姓女職員成為好友﹐後者更經常教導前者有關加拿大房地產的法律。
女律師在兩間律師行做文員3年後至2007年﹐終於在安省取得執業律師資格﹐並自立門戶﹐她處理的個案中逾95%為房地產事宜﹐每年處理的交易約300宗﹐客戶都來自華人社區。
然而﹐女律師被加拿大律師公會指﹐由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間進行的6宗房地產買賣交易中﹐專業行為失當。因為在這些買賣中﹐均有明顯[象顯示﹐交易有詐騙成份﹐例如樓房買賣時﹐出售房屋屋價在很短時間內大幅上升後再轉售﹔又或買賣後得到的利潤﹐被轉賬至與交易毫無關係的第三者手上﹐按照業內規定﹐當律師發現這些[象時﹐必須向客戶報告﹐但女律師未有按指引﹐向其代表的金融機構通報﹐反而完成交易。
其中於2007年12月中﹐女律師代表多倫多道明銀行及一名買家﹐以24.8萬元買入奧沙華市Olive Ave.一個物業﹐而賣家的代表師正是她的黃姓前僱主。賣家原來在物業售出前3日﹐才以11萬元的價格買入物業。
該宗交易是由黃姓僱主的一名職員﹐亦即是女律師的李姓女友介紹。李氏及後更以協助女律師處理一些文書工作為由﹐與女律師對分所得的酬勞。但交易完成後﹐李氏的丈夫卻獲得逾萬元的酬勞。
事件被道明銀行發現後﹐質疑女律師的做法﹐女律師努力為自己開脫﹐又承諾日後不再與其前僱主作任何商業往來。但到了2008年6月﹐女律師即違反承諾。她代表買家及提供按揭的信託公司﹐買入烈治文山市里斯利街(Leslie St.)9015號的一個單位﹐賣方的代表律師又是黃姓前僱主。
該宗交易以32.6萬多元成交﹐信託公司批出的按揭竟高達31.6萬元。賣方在交易中只賺得5,000元左右﹐反而是介紹這宗生意予女律師的按揭經紀卻獲中獲利2.7萬元。
至於其餘4宗樓房買賣﹐情況亦大同小異﹐牽涉買賣的律師、經紀來去都是同一班人﹐而且經常有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可在買賣中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