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禁私扣涉案財物
[2015.08.12] 發表
【明報專訊】公安部將於9月1日起實行新的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嚴禁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前,查封、扣押、凍結或扣留相關財物。新規要求公安設立專門保管場所,嚴禁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新規明確,公安處理財物時,應當為疑犯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退還當事人。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案件已有明確結論的涉案財物,都應及時返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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