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困難原因
【明報專訊】廉署無檢控權
廉署調查後,檢控與否屬於律政司長的權力。調查權和檢控權分立,確保不會單以廉署的判斷而作檢控,防止濫權。
過往律政司決定提出檢控的廉署案件數目不多,如2014年只有222宗,為總舉報數目約10%。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前主席施祖祥指出,調查貪污案的蒐證時間一般較普通罪案長,若案件涉及境外證據,所需時間更長。案件進度慢,證人記憶模糊,令檢控更困難;律政司長亦可能會要求廉署蒐集更多證據才提出檢控。
檢控公職人員特別難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劉就榮指出,檢控公職人員特別難。過往要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根據普通法要依賴案例,但案例不多,犯案手法不盡相同,令檢控有困難。自2005年終審法院在一宗判決就這控罪定出清晰指引,包括身為公職人員,行為是執行公職時發生、故意、無合理解釋、嚴重違反社會對部門的期望等,令廉署執法「有例可循」。
◆香港廉政制度仍可信?
許仕仁受賄案入罪
前任政務司長許仕仁(圖)收受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4人不當利益的案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7年半。
《明報》社評認為,判決反映出即使制度未能及時制止官員的不法行為,猶幸廉政機制與司法獨立仍能發揮作用,彰顯公義,突顯廉潔與法治核心價值彌足珍貴之處,「法庭在廉署調查的基礎上,匡正制度上的缺失,說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體制,運作良好有效」。
收緊收受利益要求
近年官員被指涉貪的案件不少,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批評高官審查制度瀕臨崩潰。
廉署2014年12月更新《公共機構行為守則範本》,收緊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的113間公共機構僱員及成員收受利益的要求,由以往一般性許可收取價值500或1000元以下的禮物,收緊至只准收取具象徵價值的宣傳推廣禮品或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