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改變重建模式,考慮盈利及商業利益 [1] 挑選中至大型的地盤,加入盈利因素作為選址評分 [2] 發展地盤一次過賣斷予發展商,放棄現時合作發展上蓋,並由市建局酌情管制單位規劃及商場佈局的權力,減少發展商入標變數並增加招標收入 [3] 收購舊樓推「加強版復修計劃」,翻新單位出租賺回報 [4] 考慮「退場」機制,若收地較預期滯後12個月或出現嚴重虧損,市建局可退出不重建 [5] 需求主導不以7年樓齡賠償,改以業主自願提出的價錢作收購 節省人力支出及復修開支 [6] 招聘人手上設立更嚴格程序,避免人手過度膨脹 [7] 將協助樓宇復修工作外判予第三機構 改革架構 [8] 改善兩名執行董事分工,加強跨部門合作 [9] 內部審計由現時向行政總監問責,改為向董事會問責 [10] 挑選重建選址時增加董事會成員話語權,可參與管理層挑選重建選址討論 資料來源﹕麥肯錫顧問進行的市建局「Value For Money」報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