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華8日加新社電)停職參議員達菲(Mike Duffy)周三第二天出庭﹐一名前參議院法律書記員為控方作證﹐但他的證供卻有多處支持達菲的論點。
奧德森(Mark Audcent)在10年前協助參議院﹐起草第一套真正的參議院行政規則。他估計﹐他幫忙參議院﹐培訓大約100名新參議員﹐向初來乍到的議員講解憲法的重要部分。
控方特別希望奧德森講解﹐憲法對參議員住所有什麼規定。
達菲面對31項控罪﹐包括虛報渥太華郊區住所的開銷﹐他大多數時間在那堜~住﹐卻申報愛德華王子島的渡假屋是第一居所。
總理哈珀在2008年12月委任達菲為參議員﹐他代表愛德華王子島省﹐但他已在渥太華生活、工作數十年。
奧德森解釋說﹐按憲法要求﹐參議員需在原居省份擁有價值最少4,000元的住所﹐並是該省居民。
最初﹐他的證詞看似支持檢察官霍爾莫斯(Mark Holmes)的觀點﹐就是對住所的定義﹐應按「常理」理解。
他說﹐決定居住地﹐要看一些特定指標﹐比如個人居住地、納稅地、在何處求診?社交活動地點。
在交叉盤問期間﹐辯方律師貝恩(Donald Bayne)不斷詢問憲法、奧德森幫助起草的行政規則﹐以及其他提及住所的參議院政策。
他多次要求奧德森確認﹐任何法令或規則﹐沒有定義「第一」與「第二」居所意義的特別條件。
他問道﹕「在本省居所﹐沒有要求最少居住時間﹖」
奧德森回應﹕「沒有。」
「在本省居所﹐沒有一年要求居住的百分比﹖」
「沒有。」
「在本省居所﹐沒有一年中多數時間居住的要求﹖」
「沒有。」
辯方花費很多時間盤問奧德森﹐他可能要在周四重回法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