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個案1 勞工法例列明僱員每年享有12日勞工假,按連續合約受僱滿12個月每年享7日有薪年假。該僱員在過去3年無放假,僱主已違反《僱傭條例》,勞工處可刑事檢控,僱員可提出民事索償(張麗霞亦質疑為何勞工處不檢控該僱主)。 出現勞資糾紛時,雙方可向勞工處投訴,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勞工事務主任會協助調解;若糾紛無法化解,調解主任可應申索人要求,將個案轉介至勞資審裁處裁決。個案中,僱員並無嚴重犯錯(例如欺詐或不忠實),僱主即場解僱他的做法不近人情,但若依足勞工法例終止僱傭合約,例如適當的通知期、補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等,便不違法。 ◆個案2 在講勞工權益的同時,僱員也應做好本分。事件中勞資雙方都有責任,青年不應「無交帶」,用WhatsApp這種較隨便的方法請假,文字表述有時太簡單,容易引起誤會;僱主若不滿員工表現而想解僱他,應作出正式而明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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