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案二審維持原判囚15年
【明報專訊】黑龍江中國銀行「高山案」二審維持原判,挪用8億外逃的黑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判刑15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3日對曾震動中國金融界的「高山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李東哲等五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決,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張立濱,勾結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行長的被告人高山,採用偷換存款單位預留印鑑、偽造轉帳支票等手段,將河松街支行存款單位帳戶資金轉入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虛假公司或空殼公司帳戶。李東哲、李東虎二人還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以提現、轉帳、電子匯款等方式將資金轉出,並非法佔有。2004年12月,李東哲、李東虎、高山三人分別逃往加拿大。其間,李東虎、李東哲兩人又分別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將其所控公司財務帳目等資料銷毀,將涉案資產變賣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