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屬下公園內拍攝不違市府例
滑冰場泳池則要獲准
【明報專訊】市民在市府屬下公園等公共場所舉起手機或相機拍照,是否侵犯了別人私隱?原來多市政府有政策規定,需要得到許可的僅是政府為公眾開放的服務項目和娛樂場所,並不包括公園。
本周有本地報章刊登了一篇關於市府規定在公園等公共場合拍照需先得到工作人員許可的文章,令不少人不免暗自考量自己是否已不知不覺中違規。
市府公園部門(City of Toronto Parks)主管烏賓斯(Richard Ubbens)昨日釋,對於有報道稱拍照需要工作人員許可感到很無奈,因為當中曲解了市政規章,令市民誤以為在市政公園內照相都要先得到許可,這是一個不符合事實的報道。
他指出,市政確有關在公共場合拍照的管理條例,目的出於保護所有市政服務使用者的隱私,因此在人們在拍照前要先通過市政府得到被拍攝者同意。「但這只限於所有服務項目和設施內,如滑冰場、游泳池、體育館、娛樂區等,並不包括城市公園。」
市府在市政服務網站「311」的政策申明中看到,該項專門針對照相許可的條例中規定:客人若要在任何項目和設施中使用相機、攝像機和其他攝影器材,包括手機相機和個人數碼輔助產品等,需要先得到員工的許可……每次照相都需要確保其他客人不在背景當中。若有可能,員工需要先向現場所有顧客得到口頭的許可,才可以允許個別市民的拍照請求。
烏賓斯繼續解釋說,雖然有條例在先,但每次條例的實施還要根據實際狀況決定,「現在每個人都有手機,每個人都會在任何場合照相,我們只是想要盡量保護我們客人的隱私,但有時候實際上也很難操作,例如在公共溜冰場上,若工作人員想得到所有溜冰者被拍攝的許可是不可能的,但在游泳池中有時我們還是比較好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