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廣場舞」 穗修例可罰款
[2015.01.01] 發表
【明報專訊】《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稿)》(簡稱三審稿)昨獲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通過,預計將於今年頒布通過,當中規定政府管理的公園內的會所、酒吧、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設施,須在條例實施後立即整改、拆除或收回。
三審稿又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焚燒樹枝樹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不得向公園排放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否則最高可被罰5萬元(人民幣.下同)。另在公園內放生動物、移植園外植物,甚至追逐、嬉鬧等都可被罰款10至50元。
另外,在公園內違反規定的音量限值進行健身、娛樂等活動,將由警方給予警告,且最高可被罰1,000元。而該項規定被視為針對在內地頗受爭議的「廣場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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