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電需承擔商業風險 減市民負擔

[2014.12.05] 發表

【明報專訊】消委會電力市場研究報告批評電力市場利潤管制對消費者不公平,商業風險不合理地轉嫁至消費者,兩電可賺取高回報的「准許利潤」,因此需作改變,倡成立能源市場監管機構。若日後開放發電源頭市場,消委會策劃及營商手法事務部總主任熊天佑稱,可考慮改變在源頭的利潤管制,把現有10年合約縮短,並降低風險分攤,不是100%由消費者承擔風險。

消委會倡議電力市場源頭開放,但在不開放零售市場的情G下,競爭的好處如何帶給消費者?消委會相信可透過管制讓消費者分享好處。熊天佑解釋,電費由發電、輸電及零售成本組成,現有利潤管制以資產回報計算,即集中在發電,日後管制可考慮套用在輸電及零售價格上,而發電管制可改為彈性處理。

發電利潤合約可改為5年

熊舉例,發電利潤管制合約可因應情G改為5年,「現在消費者風險承擔是100%,日後可考慮由50%開始傾,不再全由消費者承擔」,兩電會失去利潤保證,可能未必願意投資,結果要看市場看誰願意投資。

另外,消委會倡議未來監管要提高透明度。負責今次研究的澳洲市場及管治效率基金(Foundation for Effective Markets and Governance)主席Allan Asher表示,與許多海外地區比較,兩電公開的資訊十分少,監管機構應掌握兩電的成本、新技術及其效率,再扣除其折舊率等,否則難以判斷9.99%的利潤管制是否太高。

他認為,未來的監管機構須有足夠權力監管壟斷市場的電力公司,更多的資訊,並讓消費者參與,才可作良好監管。

指現有規管不配合環保政策

同時,消委會指現有規管不配合環保政策。若開放發電市場,消委會指可借鏡德國經驗鼓勵新競爭者,當地1990年起規定以用戶每度電費的65%至90%買再生能源,結果風力發電急速發展。至2000年,德國改用保證價格買能源,確保投資高風險較高的潔淨能源,會以固定價格被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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