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兩船長加控罪
告39項誤殺開審 料審60日

[2014.11.11] 發表
案發時擔任「南丫四號」船長的被告周志偉(圖),昨晨抵達高等法院,就誤殺等41項控罪受審,他進入法院時不發一言。(葉家豪攝)
案發時任職「海泰號」船長的被告黎細明(圖),昨於高院否認誤殺等41項控罪。(葉家豪攝)

【明報專訊】兩年前國慶夜南丫島對開海面發生海難,39人死亡,涉事「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船長周志偉及黎細明,事後各被控41項控罪,包括39項誤殺罪,以及新增的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和一項相同的交替控罪。案件昨日開審,預計需時60日,兩船長均否認全部控罪。

兩船長否認全部控罪

本案由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控方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布思義、大律師王興偉、大律師蘇穎詩及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被告周志偉(57歲)由英國御用大律師James Michael Turner、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及大律師許佐賓代表,而被告黎細明(56歲)則由資深大律師金貝理及大律師葉天慧代表。

根據控罪,兩名被告於2012年10月1日,因其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涉案的39名死者。控罪指兩名被告身為「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船長,違反對涉案39名死者的謹慎責任,沒有保持適當瞭望,以及沒有採取步驟或任何有效步驟,以避免與另一艘船碰撞,屬嚴重疏忽,亦是眾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

加控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

控罪亦指出,兩名被告違反《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撞)規例》第5條,沒有使用視覺、聽覺及雷達保持適當瞭望,沒有對「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碰撞的危險作出全面評估,以及違反第6、8(a)至(e)及34條,沒有採取足夠預防行動及果斷行動,避免兩船碰撞,危害涉事船上船員及乘客的安全。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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